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依據《中國畜牧業協會章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協會會員單位之間爭議事項的協調。
第三條 會員單位應充分理解并自覺遵守協會的爭議處理規則。
第二章 分 則
第四條 為防范行業糾紛,協會應及時向各會員單位傳遞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信息及行業自律要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愿和訴求。
第五條 根據當事方要求,協會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工作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協調處理意見,并公平、公正地進行調解。
第六條 協會受理爭議事項中,若有爭議的一方為非會員單位,將視需要邀請有關部門參與協調。
第七條 爭議處理:
(一)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或單方可以提請協會進行調解;
(二)協會調解不成時,雙方或單方可提請仲裁機構、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會員單位有違規、違約、違法行為的,視情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