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畜牧業協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原發表日期:2024-07-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畜牧業協會(下稱協會)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領導和管理,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國畜牧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遵守協會章程和協會賦予的職能與義務,在本專業的范圍內開展工作,不得另設章程。
第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由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在條件成熟時予以設置。
第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團結、聯系從事本專業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營利機構,為推動本專業的健康發展服務。
第二章 職能任務
第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職能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專業國內外的發展動態和趨勢。
(二)積極向協會反映本專業的情況、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本專業行業活動,包括發展大會、研討會、論壇、技術交流、培訓、講座等;積極組織會員參加本協會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
(四)為會員提供本專業技術、指導、咨詢和信息服務。
(五)發展會員,擴大隊伍。
(六)編輯出版專業方面的書刊、電子和紙質資料等。
(七)經協會授權,規范本專業范圍內的行業行為、開展標準制修訂及認證工作。協助政府指導行業發展。
(八)承辦本協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置和申報
第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置要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及本專業或相關專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訴求。由本專業具有代表性的五個以上單位會員聯名發起,或由五位協會理事或三位常務理事聯名推薦,提交書面申請,經協會秘書處審核后提交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七條 成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條件:
1.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2.有經費來源。
3.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員。
第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由協會秘書處根據規定籌備組建,主要負責人的候選人經協會秘書長會議批準后,由該機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四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
第九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本著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每年11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協會報告本年度的工作總結及有關情況并提交下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協會授權范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于協會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于協會所有。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根據情節輕重提出批評、限期整頓、經濟賠償,直至撤銷該機構:
(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
(二)違反規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不按審批的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開展活動的。
(四)未接受協會委托,直接吸收會員或收取會費的。
(五)未經協會允許,在重大國際交往中擅自開展活動的。
(六)對協會交辦事項拒不執行的。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變更、撤銷、合并,須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批準。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得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費來源
(一)有償服務的合理報酬。
(二)依托單位和受益單位支持。
(三)會員和社會捐贈與資助。
(四)協會統籌補助。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設立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和銀行賬戶,財務由協會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在協會秘書處辦公,處理該機構的日常工作,其費用由該機構支付。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組織的全國性和國際性業務活動,需經協會秘書處同意,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協會秘書處會員部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