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畜牧行業自律公約
原發表日期:2011-12-19
(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2011.12.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提升中國畜牧行業整體素質,規范生產經營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引導企業誠信守法、承擔社會責任,維護消費者權益和行業利益,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中國畜牧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必須遵守本公約。倡導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畜牧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覺遵守本公約,共同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行業良好發展環境。
第三條 〔主管〕
協會理事會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并對會員自律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準則
第四條 〔依法生產經營〕
依法生產經營,手續完備,證照齊全,不從事無證生產經營,不超范圍生產經營,不偽造、假冒或買賣生產許可證、產品批準文號等許可證明文件。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產品質量標準,不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過期失效、標簽不合格的畜禽產品。認真做好原料進貨、生產過程、檢化驗和產品銷售等有關記錄,不生產銷售摻雜作假、以次充好等假冒偽劣產品,不使用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批準文號、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原料。
第五條 〔產品質量安全〕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飼料添加劑和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使用規定,不在飼料產品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藥物及其化合物,不超范圍、超劑量的使用藥物飼料添加劑。
第六條 〔不搞不正當競爭〕
不在產品上偽造、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不使用同行產品特有的或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不使用同行企業的名稱。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以排擠競爭對手,不以財物、回扣或者其他商業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產品。不做虛假廣告宣傳,不搞搭售、不正當有獎銷售。不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或者披露同行的商業秘密,不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七條 〔建立追溯和召回制度〕
建立并嚴格執行產品質量追溯制度和召回制度,嚴把產品質量安全關,對原料采購、生產過程和產品銷售等各環節實行全程監控,發現產品存在安全隱患,主動召回并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售后服務〕
認真做好售后服務,與經銷商和客戶建立良好的供應關系,要主動向經銷商和客戶介紹產品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對客戶的詢問和投訴,應熱情、耐心地幫助解決,不拒絕、不回避。
第九條 〔履行社會責任〕
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保護環境,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不損害消費者權益。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市場專項整治,打擊違法經營行為,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商業信譽。
第三章 自律監管
第十條 〔工作機構及職責〕
中國畜牧業協會秘書處為協會行業自律監管的工作機構,負責會員行業自律行為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建立會員行業自律行為檔案;受理對會員行業自律行為的投訴、舉報,受理會員涉及行業自律行為的申訴;組織對被投訴會員行業自律行為的調查、取證并形成報告;對會員的行業自律信用進行評價,根據會員遵守行業自律準則的情況向協會理事會提出獎懲建議;執行按程序批準的獎勵和懲戒決定。
第四章 自律獎懲
第十一條 〔獎勵〕
對自覺遵守行業自律準則,企業自律信用狀況良好的會員,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分別實施以下獎勵措施:
(一)在行業內予以通報表彰,并通過協會會刊、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宣傳其良好的信用信息及品牌形象。
(二)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機構和單位推薦信用評價,提供行業自律信用評價證明。
(三)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機構和單位推薦其在企業年檢、資質升級、銀行貸款、稅費繳納等方面享受政策優惠。
第十二條 〔懲戒〕
對違反行業自律準則,存在不良行業自律信用行為的會員,根據情節輕重,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后,分別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行業內部通報批評,并通過協會會刊、網站等媒體向社會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和違規違法行為。
(二)取消參加協會相應評先評優評獎的資格。
(三)取消會員資格,并在協會會刊、網站和有關媒體上予以公告;對擔任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和相應職務的會員違反行業自律準則的,由協會秘書處根據其情節,向 協會理事會提出罷免其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和相應職務的提議。
(四)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采取行政處罰措施的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生效〕
本公約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解釋〕
本公約由中國畜牧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并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訂相關的實施辦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